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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小字第 1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15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盤琚天母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秀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古全方位系統檢測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 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 6條之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