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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小字第 160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1601號 原   告 聯合文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茂 被   告 雷比兔運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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