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1601號
原 告 聯合文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瑞茂
被 告 雷比兔運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
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