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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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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小字第 16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16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秀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力众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萬4,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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