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16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秀玲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力众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
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萬4,000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