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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小字第 18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18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華國際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鈞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市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萬0,4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