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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小字第 4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479號 原   告 馳尚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宗賢 被   告 徐國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7年1月17日匯款轉帳時,誤將 新台幣(下同)72,000元轉匯至被告所開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 00-0000號之帳戶中,被告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上開款項之 利益,今仍未返還。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令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北市政府函文、 身份證影本、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向中國信託調閱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所 有人基本資料在卷。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 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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