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479號
原 告 馳尚企業有限公司
訴訟
代理人 陳宗賢
被 告 徐國楦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107年1月17日匯款轉帳時,誤將
新台幣(下同)72,000元轉匯至被告所開立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
00-0000號之帳戶中,被告無
法律上原因而受有
上開款項之
利益,
迄今仍未返還。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
法律關係,提
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求為判令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台北市政府函文、
身份證影本、存摺封面
暨內頁交易明細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向中國信託調閱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所
有人基本資料在卷
可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
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
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