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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小字第 5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596號 原   告 築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宛晶 被   告 許順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七堵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原告雖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 淡水區,惟亦陳稱被告並未實際居住在淡水區,其住所地在 基隆市七堵區等語,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 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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