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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小字第 6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687號 原   告 高逸男 被   告 林晏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新台幣壹萬零伍佰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 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到場原告之聲請,命 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月21日13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台北市○○區○○○路○○○號 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致與訴外人樂寶玩具有限公司所有 ,原告駕駛並暫停於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原告為此 支出系爭車輛必要修復費用新台幣(下同)10,500元(皆為 工資費用),訴外人即車主樂寶玩具有限公司已將其對被告 之上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債權 讓與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並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被告駕車之過失發生系爭車禍造成系爭車輛受有損 害等事實,有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07年4月 25日北市警交大事字第10730672300號函檢附之A3類道路交 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照片, 及原告提出之估價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車損 照片、現場照片、現場圖、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附卷可稽, 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 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堪認原告 主張為真實。 四、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91 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 權人並得請求支付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 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 有明文規定,本件被告因過失侵害訴外人即車主樂寶玩具有 限公司對於系爭車輛之所有權,致樂寶玩具有限公司受有相 當於系爭車輛修復費用之減損價額損害,樂寶玩具有限公司 並將其損害賠償請求債權讓與原告,故原告請求被告負上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經查,原告主張其因上 揭車禍受有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10,500元(皆為工資費用)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估價單為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 債權讓與法律關訴請被告賠付原告10,5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07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 9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 、變賣或物之交付前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 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合 計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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