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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小字第 76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766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訴訟代理人 邱瀚霆       林彥甫 被   告 捷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桂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七 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2第1 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 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經本院101 年12月25日士院景98司執夏字第 00000 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將債務人郭鎮豪對 被告之薪資債權移轉予原告,原告自102年1月起至107年3 月止計63個月僅受償新臺幣(下同)8,267 元,被告並未實 際將郭鎮豪於被告處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津、獎 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3分之1依債權比例 按月移轉與原告受領,因原告無法知悉郭鎮豪於被告處實際 受領薪津數額,暫依郭鎮豪之國稅局104年度薪資所得8萬5, 000元計算其每月薪資,並按原告之債權比例16.58%計算並 扣除已收取之扣押款後,被告尚應給付1萬6,396元,依法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6,3 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執 行命令、郭鎮豪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 為證,並有本院98 年度司執字第56142號執行卷宗可參,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信為真。基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應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1萬6,3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7 年5 月11日(見本院卷第20頁)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 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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