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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小字第 7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768號 原   告 袁百祿 被   告 關渡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仁 被   告 葉威宏       楊成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賢仁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下稱系爭車輛 ),於民國107 年3月5日至被告關渡汽車有限公司(下稱關 渡公司)檢驗,檢驗完成後行駛於大度路上,系爭車輛引擎 蓋突然掀飛開來,打在前擋風玻璃與車頂,造成引擎蓋損毀 ,左、右前葉子板變型固定鈕斷裂損毀、前擋風玻璃多處深 淺不一刮裂痕與磨損、車頂刮傷凹陷、右前門與右後門(副 駕駛座)刮傷、引擎蓋固定鈕斷裂損毀、引擎室氣門通風管 及廢棄雙管因引擎蓋砸回破損斷裂,經估價修復費用為新臺 幣(下同)5萬3,900元,系爭車輛引擎蓋係因被告關渡公司 所屬員工即被告葉威宏、楊成龍於檢驗時打開,事後則未確 認是否蓋好,為有過失,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萬3,9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檢驗過程中有全程的錄影,從錄影上看,系爭車 輛檢驗前,其引擎蓋已有開啟的跡象,檢驗中,被告均未觸 碰引擎蓋,也沒有按開關,系爭車輛前擋風玻璃左下角可以 看到車身號碼,被告無須打開引擎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於被告關渡公司檢驗後,於上開時、 地,因系爭車輛之引擎蓋於行駛中掀起,致系爭車輛受有損 害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據、行照、車損照片、估價單、統 一發票、行車記錄器檔案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 信為真。惟原告主張被告應就其所受損害負連帶損害賠償責 任,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茲審認如下: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 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 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 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 院48年台上字第29號、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依本院當庭勘驗被告關渡公司於上開時地檢驗系爭車 輛監視錄影畫面,有「畫面為檢驗廠的車道,穿著紅色衣服 為被告公司員工,進入原告車輛的駕駛車內進行定位檢驗, 之後駕駛原告車輛,進入車道,進行地磅及廢氣、煞車檢驗 ,原告則在車外等候,檢驗中並沒有看到有掀開引擎蓋的狀 況,另原告後面的另外一台車輛,在進行定位檢驗時,則有 開啟引擎蓋檢查的狀況。」等勘驗內容,依此,既未見被告 於檢驗過程中有打開系爭車輛引擎蓋之行為,實難認系爭車 輛之損害係肇因於被告於檢驗中開啟引擎蓋所致,況且,參 照系爭車輛後另一車輛之檢驗,既有開啟引擎蓋檢查的狀況 ,可知並非所有車輛於檢驗中均須一律引擎蓋,則被告所稱 系爭車輛無庸開啟引擎蓋即得檢視車身號碼之車型,而無必 要開啟引擎蓋等語,尚非全然無憑。基此,依上開勘驗結果 既無從認定被告有何開啟引擎蓋之行為,此外,原告即未能 舉何事證資料以證明被告等人有何開啟系爭車輛引擎蓋之行 為,則原告上開主張,委難憑採。 四、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給付5萬3,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原告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 一審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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