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768號
原 告 袁百祿
被 告 關渡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賢仁
被 告 葉威宏
楊成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賢仁 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
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下稱
系爭車輛
),於民國107 年3月5日至被告關渡汽車有限公司(下稱關
渡公司)檢驗,檢驗完成後行駛於大度路上,系爭車輛引擎
蓋突然掀飛開來,打在前擋風玻璃與車頂,造成引擎蓋損毀
,左、右前葉子板變型固定鈕斷裂損毀、前擋風玻璃多處深
淺不一刮裂痕與磨損、車頂刮傷凹陷、右前門與右後門(副
駕駛座)刮傷、引擎蓋固定鈕斷裂損毀、引擎室氣門通風管
及廢棄雙管因引擎蓋砸回破損斷裂,經估價修復費用為新臺
幣(下同)5萬3,900元,系爭車輛引擎蓋係因被告關渡公司
所屬員工即被告葉威宏、楊成龍於檢驗時打開,事後則未確
認是否蓋好,為有過失,
乃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
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5萬3,90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且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檢驗過程中有全程的錄影,從錄影上看,系爭車
輛檢驗前,其引擎蓋已有開啟的跡象,檢驗中,被告均未觸
碰引擎蓋,也沒有按開關,系爭車輛前擋風玻璃左下角可以
看到車身號碼,被告無須打開引擎蓋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
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於被告關渡公司檢驗後,於
上開時、
地,因系爭車輛之引擎蓋於行駛中掀起,致系爭車輛受有損
害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收據、行照、車損照片、估價單、統
一發票、行車
記錄器檔案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
信為真。
惟原告主張被告應就其所受損害負連帶
損害賠償責
任,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前揭情詞置辯,茲審認如下: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
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
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
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
院48年
台上字第29號、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
參照)。
(二)
經查,依本院當庭
勘驗被告關渡公司於上開時地檢驗系爭車
輛監視錄影畫面,有「畫面為檢驗廠的車道,穿著紅色衣服
為被告公司員工,進入原告車輛的駕駛車內進行定位檢驗,
之後駕駛原告車輛,進入車道,進行地磅及廢氣、煞車檢驗
,原告則在車外等候,檢驗中並沒有看到有掀開引擎蓋的狀
況,另原告後面的另外一台車輛,在進行定位檢驗時,則有
開啟引擎蓋檢查的狀況。」等勘驗內容,依此,既未見被告
於檢驗過程中有打開系爭車輛引擎蓋之行為,實
難認系爭車
輛之損害係肇因於被告於檢驗中開啟引擎蓋所致,況且,參
照系爭車輛後另一車輛之檢驗,既有開啟引擎蓋檢查的狀況
,可知並
非所有車輛於檢驗中均須一律引擎蓋,則被告
所稱
系爭車輛
無庸開啟引擎蓋即得檢視車身號碼之車型,而無必
要開啟引擎蓋等語,
尚非全然無憑。基此,依上開勘驗結果
既無從認定被告有何開啟引擎蓋之行為,此外,原告即未能
舉何事證資料以證明被告等人有何開啟系爭車輛引擎蓋之行
為,則原告上開主張,委難憑採。
四、從而,原告訴請被告連帶給付5萬3,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原告敗訴之判決,並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
一審
裁判費),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狀。(須
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