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341號
原 告 呂庭㚬
被 告 萬德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萬家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萬德汽車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登記負責
人楊萬家)主事務所即登記公司主營業所在地在新北市板橋
區,有調閱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可稽,又原告係主張解除
買賣契約請求返還價金,卷內亦無
兩造約定
合意系爭買賣契
約糾紛由本院管轄之書面契約,故
本案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
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