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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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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小調字第 15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525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被   告 彩渝庭園燈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孟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保全服務契約書之提出本件訴訟請求給付服務 費,查依上開契約約定條款第二十六條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 應由該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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