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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小調字第 18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繕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874號 原   告 永祥影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雅惠 訴訟代理人 吳信宏 被   告 林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中壢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一件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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