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1874號
原 告 永祥影視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關雅惠
訴訟代理人 吳信宏
被 告 林志豪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在桃園市中壢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一件在卷
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