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伯燿
相 對 人 眾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廣
相 對 人 陳銘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
法院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眾志交通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安區;相對人陳
銘裕
住所地則係在基隆市,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板橋
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函覆之肇事資料在卷
可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審酌原告
係依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
被告賠償損害,為證據調
查之便利,自以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為宜,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