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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小調字第 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調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相 對 人 眾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廣 相 對 人 陳銘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 法院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眾志交通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安區;相對人陳 銘裕住所地則係在基隆市,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及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北市板橋 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函覆之肇事資料在卷 可查,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審酌原告 係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為證據調 查之便利,自以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為宜,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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