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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建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建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褔任即富力比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迦得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4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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