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士建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褔任即富力比工程行
訴訟
代理人 高靜怡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迦得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41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6,61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