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1059號
原 告 慶達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美瑩
被 告 易智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民國107年10月2
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其中新臺幣肆佰參拾玖元由被
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
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1月14日23時37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區○○路
0段000號時,因未注意車前狀況,致與停放於路邊由原告所
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發生
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受損,原告為修復系爭車輛共支出修復
費用計新臺幣(下同)110,041元(其中工資為32,362元、
零件為77,679元),
上開損害皆肇因於被告之過失行為,依
法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為此,
乃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
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0,041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並願供
擔保準予宣告假執行。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
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
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照片、統一發票、
維修明細表、
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並有本院
依職權向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取之本件車禍資料在卷
可憑,
被告復未到庭爭執,是
堪信原告主張被告因過失不法損害訴
外人之財產為真實,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
賠償責任。
四、以下審酌其金額:原告主張支出之修復費用共為110,041元
,由卷附資料之工資部分為32,362元、零件部分為77,679元
,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月30日行政院
台(86)財字第52053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函公佈之固定
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5年,依定率
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復
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
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
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月者,以月計。」又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
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所得稅法第54條第3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系爭車輛出廠年月為98年3月,距肇事日期
107年1月14日,應折舊8年10個月(未滿1月,以1月計),
已逾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5年以上,據此,系爭車輛更換零
件部分應折舊69,90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即零件部分僅得請求7,771元(77,679-69,908=7,771)
,是原告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合計為40,133元(7,771+3
2,362=40,133)。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
付原告40,133元,及自起訴狀送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0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則
失所附麗,應予駁回。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220元
(第一審
裁判費),其中439元應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
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77,679×0.369=28,66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77,679-28,664=49,015
第2年折舊值 49,015×0.369=18,087
第2年折舊後價值 49,015-18,087=30,928
第3年折舊值 30,928×0.369=11,412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0,928-11,412=19,516
第4年折舊值 19,516×0.369=7,201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9,516-7,201=12,315
第5年折舊值 12,315×0.369=4,544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2,315-4,544=7,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