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097號
原 告 利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伯芬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
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哲民律師
被 告 德豐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光洲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應由陳光洲
承受訴訟。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第174 條規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陳光洲,此有原告提出之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
可稽,經被告具狀聲明承受承受訴訟
,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