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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簡字第 10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繕費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097號 原   告 利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伯芬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元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哲民律師 被   告 德豐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光洲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應由陳光洲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第174 條規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陳光洲,此有原告提出之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可稽,經被告具狀聲明承受承受訴訟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