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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簡字第 1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26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玥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達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邱榮生間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本院所為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177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