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簡字第 128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128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被   告 億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小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6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起至陳建梅離職日止,在債 權本金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利息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零玖拾肆元之範圍內,按月將陳建 梅每月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三分之一依債權比例百分之十一點八 給付原告,並加計各該月應給付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依本院104 年度司執 字第47028 號移轉命令附表所示之債權比例給付原告就訴外 人陳建梅,自民國104 年10月31日起至訴外人陳建梅離職日 止,在新臺幣(下同)32萬9999元,及自106 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 32萬6094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之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陳建 梅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資、各種津貼、補助 費等在內)於3 分之1 ,及年終、考核、績效獎金及其他獎 金在3 分之1 ,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給付原告」,嗣於訴訟進行中,原告變更訴之 聲明為「被告應自105 年11月5 日起至陳建梅離職日止,在 債權本金32萬9999元,及自106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利息32萬6094元之範圍內,按月將 陳建梅每月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3 分之1 依債權比例11.8% 給付原告,並加計各該月應給付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核其所為訴之變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且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原告為訴外人陳建梅之債權人,已取得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41807 號債權憑證,原告就陳建梅對被告之薪 資債權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核發105 年10月31日104 司執 夏字第47028 號執行命令,被告應於債權本金32萬9999元, 及自106 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暨已核算未受償利息32萬6094元之範圍內,按月將陳建梅每 月應支領各項薪資債權之3 分之1 依債權比例11.8% 給付原 告,被告未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惟原告依上開執行命令 向被告按月收取,被告均拒不給付,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15 條及第115 條之1 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 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經查,原告主張其為陳建梅之債權人,業經本院核發上開執 行命令,將陳建梅對被告之薪資債權移轉於原告,惟被告未 依執行命令給付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憑證 、本院執行命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 額分配表、存證信函暨回執、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且經調閱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 第47028 號執行卷宗、陳建梅勞保投保資料、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閱無誤,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給付,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為353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