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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簡字第 13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股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3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景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博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裕昇間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12月2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5,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