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3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景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博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裕昇間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7年12月2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上訴人
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5,04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