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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簡字第 14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4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冰坊設計事業有限公司(解散) 法定代理人 LEE TAI CHEUNG(中文名:李大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凱琳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武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 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5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