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4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冰坊設計事業有限公司(解散)
法定
代理人 LEE TAI CHEUNG(中文名:李大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凱琳
上列
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武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
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5萬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