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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簡字第 14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414號 原   告 創積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堂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有下開事項應補正 ,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原告公司未列載法定代理人及住所,另   起訴狀後僅蓋公司發票章,請補正原告公司大小章。 二、本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經核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28,000元,依同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三、爰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庭具狀補正及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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