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414號
原 告 創積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勤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堂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有下開事項應補正
,裁定如下:
一、原告
起訴狀當事人欄原告公司未列載
法定代理人及
住所,另
起訴狀後僅蓋公司發票章,請補正原告公司大小章。
二、
本件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
適用,經核本件
訴
訟標的價額為28,000元,依同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三、
爰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庭具狀補正及補
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