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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簡字第 1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470號 原   告 錢進義 上列原告與被告淂友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86萬1028元,應徵裁判費9470元,扣除原告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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