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連振
訴訟代理人 陳源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景成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320,31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