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信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金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章偉傑
輔 助 人 章燕芬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 萬9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