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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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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簡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信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章偉傑 輔 助 人 章燕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 萬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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