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簡字第 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信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金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章偉傑 輔 助 人 章燕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1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 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7 月16日向上訴人為送達,有 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 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