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3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信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金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章偉傑
輔 助 人 章燕芬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7 年7 月11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3 日
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7 月16日向上訴人為送達,有
卷附送達證書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
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
,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