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473號
原 告 宸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千惠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
被 告 李牧學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
30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07 年5 月4 日前,確認原告
訴之
聲明一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同時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有調解程序筆錄1 份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
今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附卷
可參,其訴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