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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簡字第 49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490號 原   告  雅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全平 訴訟代理人  李康道        孫逸鈞        陳瑞麟 被   告  恆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祺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恆金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零陸拾元,及 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金額分別自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發票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林祺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零陸拾元,及附表編 號1 至3 所示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第一項、第二項之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已履行給付義務,其餘 被告於該履行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恆金有限公司(下稱恆金公 司)或林祺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萬1060元,及恆 金公司部分自民國106 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林祺聰部分自106 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進行中,原告變更其 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恆金公司應給付原告28萬1060元,及自 附表所示發票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 被告林祺聰應給付原告28萬1060元,及自附表所示提示日即 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㈢第1 項、 第2 項給付,如其中任一被告已履行給付義務,其餘被告於 該履行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核其所為訴之變更,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無礙於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 合於首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恆金公司於106 年11月16日、同年月17日、 同年月20日分別向原告購買國際43型液晶顯示器(4K)4 臺 、1 臺、8 臺,應收帳款金額分別為8 萬6480元、2 萬1620 元、17萬2960元,總金額為28萬1060元,收到貨物後由恆金 公司負責人即被告林祺聰簽發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分別為8 萬6480元、2 萬1620元、17萬2960元之支票合計3 張(下稱 系爭支票),並約定以系爭支票發票日為貨款清償日;詎原 告屆期提示系爭支票,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嗣屢經催討 貨款未果,爰依買賣契約及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恆金公司 給付貨款、被告林祺聰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 主文第1 、2 、3 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經查,原告主張其因出售商品予被告恆金公司,而執有被告 林祺聰所簽發之系爭支票,經提示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其 提出電器出貨明細表、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買賣契約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 2 、3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30 90元(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規定,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附表: ┌─┬─────┬─────┬───┬───────┬───────┬──────────┐ │編│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人│ 發票日 │提示日即利息起│ 付款地 │ │號│ │(新臺幣)│ │ │算日(退票日)│ │ ├─┼─────┼─────┼───┼───────┼───────┼──────────┤ │1 │AA0000000 │8 萬6480元│林祺聰│106年11月25日 │106年11月27日 │淡水信用合作社營業部│ ├─┼─────┼─────┼───┼───────┼───────┼──────────┤ │2 │AA0000000 │2 萬1620元│林祺聰│106年11月25日 │106年11月27日 │淡水信用合作社營業部│ ├─┼─────┼─────┼───┼───────┼───────┼──────────┤ │3 │AA0000000 │17萬2960元│林祺聰│106年11月29日 │106年11月29日 │淡水信用合作社營業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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