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7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冠之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久煜建設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萬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 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