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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簡字第 7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7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久煜建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 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