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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簡字第 7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7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宇琪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貝里司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8,021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