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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簡字第 8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8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清谷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琳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蔡正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崴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3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6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