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86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謝京燁
被 告 元興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元
被 告 楊清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
四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啓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