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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簡字第 8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867號 聲 請 人即 施柏宇 原   告      4樓 相 對 人即 皇星不動產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張金安 訴訟代理人 陳育萱律師       朱政勳律師       王大宗 相 對 人即 宋氏玄莊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9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被告宋氏玄莊應給付原告新台 幣肆萬捌仟萬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第三項「本案原告勝訴部分得假 執行,但被告宋氏玄莊如以新台幣肆萬捌仟萬元為原告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應分別更正為「被告宋氏玄莊應給付原告新台 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案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 被告宋氏玄莊如以新台幣肆萬捌仟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 聲請人具狀聲請更正,應屬有據,茲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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