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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簡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980號 原   告 台灣金屬藝術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士豪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金龍綜合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5,93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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