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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簡調字第 10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終止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高百揚 相 對 人 惠志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契約書第14條約定,雙方同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 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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