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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簡調字第 10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終止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高百揚 相 對 人 惠志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惠卿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5 日所為 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主事務所設「臺北市○○區○ ○路○段00號3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設新北市○○區○○路 ○○○ 巷○○號2 樓」;另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曹志偉 住同上」之 記載,應更正為「邱惠卿 住臺北市○○區○ 路○○○ 巷○ 弄○ 號5樓」。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