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廣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政立
聲 請 人 林清祥
相 對 人 翁婉貞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依
兩造簽訂之工程
承攬合約書之
法律關係
,請求相對人即
被告退還保固金。
惟查,依原告所提之工程
承攬合約書第25條約定:「本合約遇有爭執,雙方同意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