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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簡調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廣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政立 聲 請 人 林清祥 相 對 人 翁婉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依兩造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書之法律關係 ,請求相對人即被告退還保固金。查,依原告所提之工程 承攬合約書第25條約定:「本合約遇有爭執,雙方同意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 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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