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智元資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祥燻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
賠償事件,因本院查詢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地址與
法定
代理人均與聲請人所提出
起訴狀上
所載不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即被告公司之正確名稱、正確設立地址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所,並檢附被告公司經
主管機關核
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