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簡調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智元資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燻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 賠償事件,因本院查詢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地址與法定 代理人均與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上所載不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即被告公司之正確名稱、正確設立地址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檢附被告公司經主管機關核   准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