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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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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簡調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高美蓮即鼎褔企業社 相 對 人 趙志成 相 對 人 億可國際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肇水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公 司設於臺北市士林區、被告趙志成住所地在桃園市桃園區, 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查。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區○○○路51.3 公里處,有肇事資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 第2 條第2 項、第15條第1 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 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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