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高美蓮即鼎褔企業社
相 對 人 趙志成
相 對 人 億可國際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肇水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
被告公
司設於臺北市士林區、被告趙志成
住所地在桃園市桃園區,
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查。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區○○○路51.3
公里處,有肇事資料在卷
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
第2 條第2 項、第15條第1 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
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