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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7 年度士調字第 6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調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銘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錦興 相 對 人 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褔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受領給付物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 聲請時未據繳調解費,查本件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027,823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應 徵調解費2,000 元,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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