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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全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全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徐彰慎 相 對 人 羅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萬陸仟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 產,在新臺幣肆萬柒仟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相對人以新臺幣肆萬柒仟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前 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 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 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交易記錄、存簿封 面、裁判資料等件,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就此,本院雖認 其釋明尚有不足,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 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斟酌相對人因本件假扣押致其不 能利用或處分受假扣押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再考量其另供 擔保或本件假扣押不當所生之損害額,又衡以目前社會經濟 狀況,並兼顧各受擔保利益人將來所得生之損害等一切情形 ,茲定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2項、第527 條、第95 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