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全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徐彰慎
相 對 人 羅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春霖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
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壹萬陸仟元為相對人供
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
產,在新臺幣肆萬柒仟元之範圍內,
予以假扣押。
相對人以新臺幣肆萬柒仟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前
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
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
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
或甚難執行
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
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交易
記錄、存簿封
面、
裁判資料等件,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就此,本院雖認
其釋明尚有不足,
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
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
爰斟酌相對人因
本件假扣押致其不
能利用或處分受假扣押
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再考量其另供
擔保或本件假扣押不當所生之損害額,又衡以目前社會經濟
狀況,並兼顧各受擔保利益人將來所得生之損害等一切情形
,茲定
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2項、第527 條、第95 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