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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全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明更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欣翰 訴訟代理人 張 琴律師 相 對 人 宇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亞薇 相 對 人 許志洋       黃文欽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8 年度士全字第11號聲請假扣押事件,於民 國108年3月12日所為之民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於裁定準用之 ,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獲准由本院裁定供擔保後得對 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範圍內,予以 假扣押,聲請人實有請求就相對人等人之財產連帶於100 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之意思,依法聲請更正等語。 三、經查,細繹聲請人於本件民事假扣押聲請之內容,其聲明記 載:「一、請准聲請人以相當金額之現金或同額之銀行無記 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就債務人所有財產 於新臺幣1,000,000 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二、聲請程序 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等內容,並未聲明「連帶」之字樣, 而本院所為假扣押裁定主文欄之記載,亦與上開聲明之內容 相同,即屬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 ,故聲請人上開所請,難認有據。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