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欣翰
訴訟
代理人 張 琴
律師
相 對 人 宇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亞薇
相 對 人 許志洋
黃文欽
上列
聲請人就本院108 年度士全字第11號聲請
假扣押事件,於民
國108年3月12日所為之民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上開條文於裁定
準用之
,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獲准由本院裁定供
擔保後得對
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範圍內,
予以
假扣押,
惟聲請人實有請求就相對人等人之財產連帶於100
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之意思,
乃依法聲請更正等語。
三、
經查,細繹聲請人於
本件民事假扣押聲請之內容,其聲明記
載:「一、請准聲請人以相當金額之現金或同額之銀行無記
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
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就債務人所有財產
於新臺幣1,000,000 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二、聲請程序
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等內容,並未聲明「連帶」之字樣,
而本院所為假扣押裁定主文欄之記載,亦與上開聲明之內容
相同,即
非屬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
,故聲請人上開所請,
難認有據。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