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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勞小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勞小字第20號 原   告 蔡弼光 被   告 鴻森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主事務所地在臺北市中山區,有公司基本資料在 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