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
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應龍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順生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
0,176 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1 萬2,225 元,
惟本件為請求給付
工資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
所定裁判費之3 分之2 ,是本件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07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