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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勞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應龍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順生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 0,176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 萬2,225 元,惟本件為請求給付 工資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 所定裁判費之3 分之2 ,是本件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07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