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
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順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金龍
上列
當事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趙應龍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0,896 元,
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