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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勞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勞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順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龍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趙應龍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0,896 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