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勞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張達上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
因
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規定,於起訴前,應先經法
院調解,而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86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應繳聲請費1,000 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 段○ 號)補繳
上開聲請費,
逾期不補正,
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李建忠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 段○ 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