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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勞調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薪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勞調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張達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薪資事件, 因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規定,於起訴前,應先經法 院調解,而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86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 ,應繳聲請費1,000 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向本 院(臺北市○○○路○ 段○ 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李建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 段○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