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10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雄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金源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川實業有限公司 雄硯工程有限公司間給
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