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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小字第 10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10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雄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川實業有限公司 雄硯工程有限公司間給 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