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1230號
原 告 御盛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烽信
訴訟代理人 陳千惠
被 告 朱沙雲
訴訟代理人 陳義斌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4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
兩造於民國107 年11月18日,就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路○○號B2棟8 樓之13之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之室
內裝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簽訂契約,雙方約定由原告承
攬系爭工程,施作日期為107 年11月20日起至107 年12月25
日止,預估工程總價為新臺幣(下同)254,080 元,實際請
款總價為363,580 元,若有遲延付款之情形,則
按工程總價
,每逾期1 日,以工程總價千分之1 計算之
違約金;然被告
尚餘尾款29,001元未為給付,原告屢為請求,均不獲置理。
㈡原告施作系爭工程,均係依照估價單上項目施作,若有估價
單項目以外之事項,皆是與被告或是被告姊姊討論,取得其
之同意、確認後方為進行,甚至有些工程施作原告係當作贈
送;而原告亦於107 年12月20日起至108 年1 月8 日止,共
計5 次前往系爭房屋針對被告所述瑕疵處進行修繕,現今僅
餘補漆未為處理;而就被告所述之瑕疵,其中大門毀損係因
為被告表示要外鐵門有通風功能,原告建議可以做簡單紗網
,故將大門玻璃拆除,並依照被告指示裝上紗網,
嗣後卻因
被告未了解社區大樓規範,而需自行換置大門,豈可要原告
負責;床版螺絲太長更屬無稽,被告未依照原告指示使用家
具,致使造成損害,與被告施工無關;又電路部分,原告起
先有建議要另拉迴路,但是被告不同意,怎麼可以歸責於原
告;又原告僅就廁所洗臉台下櫃進行更換,沒有動到任何水
電工程,研判應該是系爭房屋水管老舊造成漏水,與被告無
關;另廁所牆壁加作防水工程及櫻花牌熱水器更換機型,原
告接係取得被告同意方為施作,並
非自行決定,故被告所言
並非真實。
㈢原告係就系爭房屋進行全室油漆工程,並於電視牆貼壁紙,
非僅係局部補漆;且估價單之所以未記載油漆工程項目,係
因為被告表示預算只有20萬元,原告為了爭取工程,只好先
不記載油漆壁紙項目,並與被告議定油漆另計後,記載於估
價單上,冷氣部分也是同樣處理,被告卻僅爭執油漆部分,
故被告所言並非實在。
㈣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29,001元,及自107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每日按工程總價千分之1之遲延付款違約金;2
.原告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略以:
㈠兩造就系爭工程簽訂契約之時,被告就已經表明系爭房屋的
油漆係含括在總價之中,不另計算費用,故估價單上並無油
漆項目,豈知原告卻未經被告同意,逕行在估價單上,以手
寫方式加註「油漆另計」等文字,更於請款單上就系爭房屋
全屋油漆工程請款29,000元,且就油漆工程,原告亦未為全
屋油漆,僅於系爭房屋之廚房、2 個臥室進行補漆,更無施
作油漆壁紙工程,對於原告就此請求工程款,被告實難接受
,拒絕給付該筆款項。
㈡原告於施作系爭工程時,有破壞系爭房屋大門玻璃、床版螺
絲太長、廚房插座未分區導致頻頻跳電、廁所洗臉台排水不
良等疏失,通知原告後,原告仍不為修繕,被告只好自行雇
工修繕,共支付8,900 元;另於系爭工程進行中,原告未經
被告同意即增加5,500 元之廁所牆壁修補費用、7,000 元櫻
花熱水器費用,且連浴室花灑原告竟然拿市價100 元至200
元的物品充數,被告自行負擔的部分早已經超過原告所請求
的尾款部分,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又雙方契約雖有違約金
約定,但是並無特別約定是
懲罰性違約金,以
損害賠償的概
念來看,應該以尚未給付工程款的部分來計算較為
適當。
㈢聲明:1.請求駁回原告之訴;2.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
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得
心證之理由:
㈠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
方
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
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為
民法第490 條
第1 項、第505 條第1 項所明定,此
乃報酬後付原則之規定
。是雙務契約若為承攬關係,一般均認為
承攬人有先為給付
之義務(最高法院97年度
台上字第319 號判決意旨
參照)。
又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
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
得向承攬人請
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承攬人不於前條第1
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3 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
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
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民
法第493 條第1 項、第2 項、第494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㈡被告主張系爭工程有上述瑕疵存在,通知原告修補未果,遂
自行雇工處理,並以此扣減系爭工程之報酬;然被告所主張
之瑕疵,皆為原告所否認,縱認上述瑕疵存在,
觀諸被告所
提出通知原告修補瑕疵等資料,內容與修補瑕疵有關者,僅
有補漆一事,則被告並未通知原告就瑕疵進行修補,即被告
並未行使其之瑕疵修補
請求權,依
上揭規定,被告不得逕行
扣減報酬,被告此部分主張為無理由。
㈢系爭房屋油漆工程,依照證人吳金能所述,係全室油漆,並
非局部補漆,原告亦有提出完工照片、壁紙估價單等件為證
,應認為原告就系爭房屋有進行全室油漆工程,並於電視櫃
後方牆壁施作壁紙工程。被告又無其他舉證證明未有全室油
漆施作之情事,其之主張並無理由。
㈣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本文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工程是不
含系爭房屋全室油漆壁紙工程在內,然為被告所否認,則原
告需對系爭工程不含系爭房屋全室油漆壁紙工程在內負
舉證
責任;
經查,原告雖提出估價單,並表示其上載明冷氣、油
漆另計,然該部分係原告手寫加註,被告表示未為同意,原
告又無其他證據
可證被告有同意原告手寫加註之事,且證人
郭淑靜亦表示兩造磋商之時,因估價單金額超過被告預算,
原告負責人即當場表示油漆部分包括在內,故應可認為原告
已將系爭房屋全室油漆工程之款項,包括於估價單中,並非
另計,因此原告請求系爭房屋全室油漆工程施作之款項為無
理由。
四、從而,
本件原告依兩造間之
承攬契約,請求被告給付29001
元及違約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
爰不逐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原告敗訴之判決,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60 元(第一
審
裁判費1000元,證人費用560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李建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