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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小字第 15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倉租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1554號 原   告 藍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芳 被   告 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倉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0月22日上午10時50分 ,在士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臺北市○○區○○○路○段○號),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