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1554號
原 告 藍雀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玉芳
被 告 戰國策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碧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倉租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2日
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2 年8 月8 日與原告簽立物
流倉儲委託管
理合約,約定自102 年8 月13日起至103 年8
月31日止,
期間由原告提供倉儲服務,
嗣上開合約屆期,
兩
造未另訂新約,成立不定期倉儲契約
合意。
詎原告已依約提
供上開倉儲服務,
惟被告
迄今尚積欠107 年2 月至同年12月
之寄倉租金新台幣(下同)16,831元未給付。屢經催討,仍
置之不理,為此,
爰依兩造間不定期倉儲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求為判令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物流倉儲委託管理
合約書、統一發票、
律師函、工資基本資料查詢等件為證。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兩造間倉儲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
裁判費
),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