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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士林簡易庭 108 年度士小字第 159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士小字第1596號 原   告 台灣富德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霜田薰男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潘怡君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天界律師 被   告 曾淑華 訴訟代理人 徐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 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八 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07 年2 月12日與被告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向 被告承租門牌號碼臺北市○○區市○○道○ 段○○○ 號8 樓之 3 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期2 年,自107 年2 月14日起 至109 年2 月13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5 萬元,保 證金10萬元(下稱系爭租約),系爭房屋由原告公司總經理 五利江直樹居住,後兩造合意終止租約,於108 年4 月3 日 由被告之子、上品不動產有限公司職員、原告職員及五利江 直樹共同至現場確認原告已將房屋及傢俱設備依約定之屋況 、數量及狀態交還被告,並簽立交屋完成確認書,約定由被 告於108 年4 月15日前將剩餘之保證金即押租金6 萬2,325 元返還予原告,後被告竟以系爭房屋門鎖門把無法彈起 為由,拒絕返還上開保證金即押租金,屢催無果,依契約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 付原告6 萬2,325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對被告答辯之陳述:否認有弄壞門把門鎖之情形,被告不應 以此事由拒絕返還上開金額。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點交時刻意隱瞞系爭房屋門鎖損壞之情事 ,致被告無法於當時立刻察覺,在簽署交屋完成確認書且於 原告等人離開後,才發現門把門鎖損壞,因原告不願負擔門 鎖修復費用,才未將押租金返還,原告仍應負責修繕之費用 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主張兩造簽訂系爭租約後合意提前終止租約,並於 108 年4 月3 日完成交屋且簽立交屋完成確認書之事實,已 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交屋完成確認書等 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信為真。惟原告主張被告應 返還6 萬2,325 元乙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 辯,茲審認如下: (一)茲查,觀諸原告所提出之上開確認書(見支付命令卷第9 頁 ),其上記載:「…承租人(即原告)已將房屋及傢俱設備 依雙方約定之屋況及數量、狀態交還本人(即被告)並已遷 出,完成交還屋手續無誤。本人並尚有押金新台幣62,325元 尚未退還承租人。本人並同意於108年4月15日前於承租人完 成應履行之義務後將剩餘之押金交付承租人。」、「承租人 應履行之義務:1.租期內產生之未付清之水費、電費、瓦斯 費、電話費、管理費應負責繳清,並將收據提示出租人證明 。2.承租人交付出租人鑰匙2 副,共1 支OK。3.傢俱確認。 」等內容,可知兩造約定於原告履行上開義務後,被告即應 將6 萬2,325 元於108 年4 月15日前退還原告,原告既無未 履行上開義務之情形,被告即應將上開金額返還。基此,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6 萬2,325 元,應屬有據。 (二)至被告雖抗辯原告於點交時刻意隱瞞系爭房屋門鎖損壞云云惟查,原告已將房屋及傢俱設備依雙方約定之屋況及數量 、狀態交還被告而於108 年4 月3 日完成點交,已有依交屋 完成確認書可資證明,則被告以原告當時隱瞞系爭房屋門鎖 損壞而為抗辯,自應就此負舉證之責。對此,系爭房屋門把 門鎖損壞之事實,雖經被告提出手機影片並經本院當庭勘驗 而可以認定,然其損壞之時點及損壞之原因,仍難以究明, 尚難僅此即謂原告當時隱瞞系爭房屋門鎖損壞之事為真,此 外,被告即未能舉何證以證明於點交時系爭房屋門鎖確已損 壞,故被告此部分抗辯,委難憑採。 四、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6萬2,325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8年6月4日(見支付命令卷第18 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第1項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 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